警惕边缘腐败的十种表现形式
发布日期:2013-01-16 浏览次数:7674 发布人:安徽省必威国际集团
一是利用权力的“继承”或“转移”牟取私利。。。。。。个别曾经掌握权力的干部,,,,,虽然离开了领导岗位或特定的岗位,,,,,但其在离开之前,,,,,按组织程序,,,,,事先安排对自己感情深、关系好的下属或亲属的职务,,,,,虽无名义上的职权,,,,,但却拥有足以利用的资源、方便和间接权力继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。。。。。。
二是利用权力向亲友输送实质利益并自己间接获利。。。。。。一些掌握重要的政府权力(通常为发包、招标、批证权力等)的干部,,,,,本人不直接进行这种交易或经营这一业务,,,,,而以亲戚、朋友的名义设立公司、企业,,,,,专司该类经营,,,,,或者让其在国有公司、企业里担任重要职务的亲戚、朋友承接项目,,,,,自己则利用职权密切合作,,,,,给予实质性利益,,,,,使亲戚、朋友获利,,,,,反馈给他。。。。。。
三是利用权力和政策广结关系网并牟取私利。。。。。。部分干部针对法律或政策明确规定某一行为的允许度(如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可每年用于业务所需的接待费用等),,,,,用足政策,,,,,铺路搭桥,,,,,结关系网给关系人送礼、送物,,,,,美其名曰搞好横向、纵向的关系,,,,,有利于工作的开展,,,,,为以后的非正常利益的获取奠定基础,,,,,或通过他人以其他形式回报给他。。。。。。
四是利用集体决策牟利并规避个人责任。。。。。。个别国有企业的领导成员利用法律对单位犯罪规定的局限,,,,,明知以个人名义作出某种决策会触犯法律,,,,,便互相勾结,,,,,以集体决策的形式,,,,,谋取非正常利益。。。。。。事后又以集体决策失误为名,,,,,使法难责众,,,,,避免个人承担责任。。。。。。
五是利用权力“期权”牟利。。。。。。有些掌握权力的干部,,,,,明知其权力拥有的短期性和价值性,,,,,为了规避法律得到某种利益,,,,,为自己铺设后路,,,,,实行权钱的延期交易,,,,,不直接向请托人收取现实利益,,,,,而与请托人达成交易,,,,,由请托人先代为保管某种利益,,,,,在其离开现职岗位后再合法地收取,,,,,比如退休、辞职后再合伙等。。。。。。
六是利用内部信息牟取暴利。。。。。。部分政府工作人员,,,,,利用职务便利,,,,,先于一般公众掌握足以为个人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信息,,,,,并暗中出卖或利用这些信息,,,,,由自己的亲戚朋友进行投资、操作,,,,,获取由于国家法律或政策等发布的时间差所带来的信息优先的利益。。。。。。
七是利用合法程序任人唯亲。。。。。。个别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,,,,,为了使自己的亲信被任用,,,,,在选拔干部时,,,,,通过有选择地听取意见、划定范围、预设标准等方法,,,,,排除他人竞争的可能,,,,,使预定的人员在看似平等的形式下,,,,,通过正常的程序和合法的形式任命,,,,,实现抱成团、互相靠,,,,,为小团体谋利益。。。。。。
八是利用职务消费黑洞大肆牟利和享乐。。。。。。一些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,,,,,充分使用因工作需要而配备的小车、电话及其他用品,,,,,为个人的利益服务,,,,,即所谓“钞票不多,,,,,含金量高”。。。。。。吃喝玩乐都能报销。。。。。。许多百姓无奈地感慨,,,,,现在许多国有公司企业的领导按他们集体讨论出来的规定,,,,,每月可享受的订报费用就是普通百姓一个月的收入。。。。。。
九是利用权力的交换和互助牟利。。。。。。比如部分掌握经营国有资产权力的干部,,,,,不直接利用自己的权力获取利益,,,,,而是与另一权力人达成默契,,,,,以互派第三者(通常是亲戚或朋友)至对方处并相互予以关照牟利的方法,,,,,进行权力交换。。。。。。通过第三人的参与转移公众视线,,,,,规避有关法律或规定,,,,,将非法利益合法化。。。。。。
十是滥用自由裁量权为他人或自己牟利。。。。。。目前我国法律和规章中除了许多规定都冠以“应当”和“必须”等强制性的词,,,,,但也针对许多特殊情况,,,,,设定了“可以”等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自由裁量的权力。。。。。。法律和规章中设定“可以”的目的,,,,,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平,,,,,维刑法规定的贪污、贿赂、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等罪名,,,,,仅是腐败行为发展到犯罪程度的极端形式,,,,,检察机关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发现,,,,,腐败行为更多的是在日常的管理活动中以另类形式表现出来的。。。。。。尽管这些另类表现形式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,,,,,有的甚至连党纪政纪也对之无奈,,,,,然而普通百姓却在生活中确确实实感受到其大量的存在。。。。。。这种腐败的另类表现形式,,,,,最终会导致普通百姓对现职岗位干部的不信任,,,,,对法律及规章制度和施行的不信任,,,,,进而发展到对党和政府的不信任。。。。。。



